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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启动

来源: 发布人:发布日期: 2010-04-06 已有人浏览

在上级医保部门正确指导和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院各系以及校医院的积极筹备,我院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已于2010年3月20日全面启动。

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仅解决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还兼顾门诊。一是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暂按每人每年最高报销40元,报销比例为50%。二是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一(乡级)、二(县级)、三(省市级)类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通常所说的门槛费)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理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二、三类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

附件:1、郑州华信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2、郑州华信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程序

郑州华信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9】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9】70号)以及新郑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既要基本满足大学生普通门诊需求,又要完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发挥门诊统筹

大数法则的效能;既要注重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又要注重制度的安全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既要发挥社会医疗资源的补充作用,更要发挥学校医疗卫生资源的主体作用,为参保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服务。

三、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新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学生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核算每所学校全年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拨付到学生处资助中心医保专用账户,由资助中心指派专人统一管理统筹资金。

四、校医院为我们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医院,负责我们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诊和转诊的管理工作。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就医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校医院就诊,用药范围参照《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量限常规门诊三天,慢性病七天(特殊病种除外)。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校医院接诊医生在病历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转诊单后转至新郑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病历,发票(中药,中成药附处方;检查费附检查结果)和转诊单,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急诊患者,来不及办理转诊手续的,第二天必须到校医院办理上述手续;一次转诊意见表示同意报销一次就诊的医药费,若需复诊仍要再申办转诊手续(急诊病人除外)。

五、参保学生到校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学生共同负担,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学年最高支付40元(含40元),累计超过40元的部分,学校不予报销。根据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病情较重、门诊费用支出较大的参保学生进行二次报销。

六、普通门诊病种主要为感冒、发烧、腹泻等常见病。在新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内,选择部分价格低、疗效好的甲类药品作为普通门诊统筹的药品目录。

七、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报销的费用:

①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费用;

②跨医疗年度的医疗费用;

③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④属于《新郑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医疗事故等发生的费用。学院将根据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增加病种、药品目录范围,逐步提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水平。

八、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周六报销一次,校医院于每周初统一造表,经学生处审核,校领导签批后,进行结算。

九、参保学生因急诊、转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以及在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等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也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列为30%。

十、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及管理

为确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大学生门诊治疗,学校普通

门诊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要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能超过15%,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一、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郑州华信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

报销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9】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9】70号)以及新郑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保学生住院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患病在新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后凭学生证、身份证和住院证在居民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即学生出院时报销程序已完成。

(二)参保学生在新郑市未联网的医院及异地就医后,学生应于住院当天之日起一周内报本校医保管理人员备案。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尽快将报销材料交给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学院学校医保管理人员于每个月月末将学生住院资料交新郑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尽快审核后,于次月将报销资金发放给患病学生。

(三)若需转往郑州市级或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参保学生应于住院当天之日起一周内报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备案,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尽快将报销材料交给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学院医保管理人员于每个月月末将学生住院资料交新郑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尽快审核后,于次月将报销资金发放给患病学生。

(四)参保学生放假回原籍、在外地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异地患病需住院治疗,应到当地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于住院当天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备案;费用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尽快将报销材料交到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处,再按规定报销。

二、备案电话

参保学生患病在非新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后一周内向学校医保管理人员备案,出院后尽快将报销材料上交学校医保管理人员。

备案及上交材料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备案电话:0371—62632697

联系人:王老师

办公地点:办公楼二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需要准备的报销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二)出院时由上级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三)住院发票原件(收据联)

(四)病案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

(五)住院消费汇总清单

注:如果学生既参加了平安保险,又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参保学生持以上报销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先到新郑市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再到平安保险按规定进行理赔。

四、医疗费的领取

学院医保管理人员在新郑市医保中心审核完成后,通知到参保学生并发给报销通知单,由参保学生凭报销通知单、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拟支付医疗费时间”段内到新郑市人劳局一楼居民医保科领取医疗费。

联系电话:63201268、60293209

领取地点:新郑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居民医保科(新郑市人民路23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五、大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6)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7)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原器等康复性器具;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9)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0)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及磁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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