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开发银行在我们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现结合我们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现为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支行。借款人指在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注册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长任副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部总支书记组成。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罚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根据开发银行、省教贷中心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
(六)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主任助理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系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对系部贷款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的工作。
(三)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四)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系部到、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全校性的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其它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年不少于四次,为贷款学生开设的专题讲座每学年不少于两次。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十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可根据学校的总贷款额度以及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和自身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专科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趄过六年。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进行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资料:
1 、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 、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 A .同意学生贷款; B .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 、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向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同意查询帐户余额及扣划利息的授权委托书》,由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资金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 (含 1 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定程序办理。对于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升入其它学校学习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开发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教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学习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根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三)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开发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诚信认证档案、其他有效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部应当建立简洁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的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系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对贷款学生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五条 系部在每年 12 月底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系部助学贷款年度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 15 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期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惰况。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教货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系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订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今后颁发新的实施办法时,本实施办法与之相违背的,以学校新的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